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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送餐摔伤 无直接证据证明事发经过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7-08 13:39)    点击:121

抚顺律师讲解案情

  为了更加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待证事实在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借鉴自由心证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规则,结合各方当事人证据证明力大小,对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心证。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生效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主审法官运用高度盖然性认定一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受伤,依法判决劳务公司赔偿相应的医疗损失。

  【案情回放】

  外卖小哥杨先生通过注册“蜂鸟众包”APP的方式,成为“蜂鸟众包”的一名外卖骑手。

  2020年12月30日9时左右,杨先生在某外卖平台接单的一起外卖配送过程中,因地面结冰湿滑导致电瓶车打滑,以致摔倒受伤。受伤后,杨先生忍痛送完几单后便回家休息。睡了一觉后发现脚部已经肿胀。

  当天下午14时许,杨先生至医院就医治疗。根据病历记载:杨先生主诉为外伤后,右小腿右足疼痛伴活动受限7小时;现病史为7小时前受伤后,右小腿右足疼痛伴活动受限;查体为右小腿右足肿胀淤青伴畸形,疼痛,压痛,活动受限;初步诊断为下肢损伤。此后,杨先生多次入院治疗,并产生医疗费。

  2021年5月,杨先生委托鉴定机构就其伤后所需休息、营养、护理期限及后续医疗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杨先生因意外致右侧外踝骨折、右侧胫骨下段及腓骨上段骨折,经手术治疗,伤后酌情给予休息期至鉴定前一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杨先生认为,事发时其正在送餐,属于在提供劳务时受伤,便诉至法院,请求外卖平台以及外卖分包的劳务公司支付相应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被告外卖平台辩称,不同意原告杨先生的诉请。其表示,与被告分包劳务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或者雇佣关系,其并非原告的用人单位,且对原告所称的受伤经过、受伤时间均有异议。本起事故无任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故对事发经过不予认可。

  被告分包劳务公司也辩称不同意原告杨先生的诉请。其表示,公司通过“蜂鸟众包”APP展示送餐任务,所有的配送任务均由骑手自行选择,接单后自行配送即可。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的是服务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劳务或者雇佣关系。另,原告陈述的事发经过无任何客观依据,不予认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分包劳务公司(乙方)与外卖平台公司(甲方)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及附件,约定甲方将配送需求信息派发给乙方,乙方提供的具有配送劳务行为能力的人员需在甲方信息平台注册并通过蜂鸟众包信息平台在线签订与乙方的《服务合作协议》,一旦使用信息平台的用户通过信息平台发布配送需求信息,即配送时间、取货地点等,甲方将实时地将该信息通过信息平台推送给包括乙方在内的可以提供配送服务的供应商,如果乙方配送人员及时通过信息平台位于配送人员终端上的应用软件确认接受了该配送服务需求,信息平台即将该确认反馈给提出服务需求的用户并在该用户与乙方之间生成配送服务订单,以便双方遵照执行;订单履行完毕后,甲方将配送服务费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将每一订单中的“基础配送费”和“额外奖励”支付给相应的配送人员,作为其配送服务费用;乙方应于配送服务人员到岗前安排岗位培训,并确保配送服务人员必须遵守服务规范;乙方与其配送人员需建立合法的用工关系,并为配送人员办理商业保险;乙方应按期、足额的支付配送人员的劳动报酬。

  该协议附件一系《服务合作协议》,其中明确被告分包劳务公司有权依据服务标准或要求等内容检验骑手的服务内容,并按照发布内容的约定及骑手的行为对骑手采取扣款、罚款、奖励等行为,骑手在服务期间不得饮酒,亦不得同时使用第三方同类应用软件,绝对禁止对平台商户、实体店内的服务人员、顾客及其他第三人任何理由的口头、肢体上的人身攻击与人身伤害等。

  庭审中,原告杨先生自述平台对其健康、着装及行为规范有要求,并有抽检;并且,平台对配送时间有明确规定,如未在相应时间之内完成配送,则会产生相应的处罚;另外,杨先生自述购买了个人意外险以及骑手综合险。

  被告外卖平台则表示平台不存在对其着装进行核实,根据协议,未按照时间完成配送,被告分包劳务公司会产生处罚。

  被告分包劳务公司则表示其未强制要求原告着装,骑手可以同时注册多个APP;关于超时配送的处罚,是属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计算依据无法确认;关于保险,是公司为骑手整体购买。

  “2020年12月,具体哪天不记得了,早上十点不到,原告妻子扶着原告,原告推着电瓶车回来。当时问原告要不要去医院,原告说不需要,当时原告就穿的是蓝色的送外卖的衣服。”杨先生的邻居作为证人出庭证明道。

  “2020年12月30日早上九点到十点的样子,我经过上海市某路那里的一个桥,那里是很窄的路,在旁边看到有个电瓶车倒下,当时其是由北向南走,在拐弯处看到原告人倒在地上,当时他身着蓝色的外卖衣服,其问原告有没有事情,要不要去医院,原告说问题不大,他就走了。”事发地点的一名证人出庭证明。

  两被告对两证人的证言均不认可。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外包服务合作协议》内容显示,“蜂鸟众包”骑手作为信息平台的配送员,是由被告分包劳务公司负责招募并建立合法的用工关系,支付骑手劳动报酬,对骑手进行管理。同时,被告分包劳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合作协议》也明确其对骑手的工作内容存在制约,对骑手实施奖惩机制,并为原告杨先生购买了保险,故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分包劳务公司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与被告外卖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根据送餐记录显示,2020年12月30日当天原告杨先生服务时间区间为5时51分许至9时57分许。虽然原告就医时间是于当日下午14时许,但结合原告自述、证人证言及就医记录等证据材料,原告在配送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两被告也无相反证据予以抗辩。故法院对原告在配送中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分包劳务公司赔偿原告杨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7万余元。

  该案中,原告杨先生与被告分包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的认定比较清晰,关键分歧在于事故发生与就医时间间隔有近5个小时,且也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事发经过以及责任认定。

  原告为证明其在配送过程中受伤,提供了证人证言及事发当日就医记录、报警回执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杨先生是在当日配送过程中受伤,但综合双方对争议焦点的陈述及举证,原告对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而且,原告对其在配送途中受伤提供的依据和理由做出的解释合理、清晰,法院可以采信。

  因此,原告杨先生在配送过程中受伤,被告分包劳务公司理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外卖小哥如遇类似在无监控区域发生事故等情况时,建议第一时间通过报警或者拍摄现场等方式对证据进行固定,以防事实认定困难的情况出现。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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