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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那些事儿...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09 11:08)    点击:192

抚顺律师分析案情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中为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相关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并对村民委员会应进行主动的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了列明。接下来就村务公开涉及的具体应公开事项、救济途径及法院的审查重点进行解读。

  首先,村民委员会应就哪些事项进行主动公开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是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是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是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村民作为村集体中的一员,可以就以上事项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

  事实上,有的村民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交了村务公开申请后,可能迟迟得不到回复,出现石沉大海的现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也就是说如果村民认为村委会迟迟不对自己提交的村务公开申请进行回复或者认为回复不及时、回复内容不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向乡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村务公开监督,上述机关应进行调查核实。

  实践中,有的申请村务公开监督的村民会认为区县政府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从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查村务公开监督案件时,一般会遵循“及时、全面、充分”的理念。所谓“及时”,是指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的,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职;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区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对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责令公布职责的期限未作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两个月”履行期是法院在审查该类案件考量的一个因素,如果区政府超期履行职责的话,如没有合理事由的话,可能会面临败诉的后果。

  所谓“全面”,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对应予考虑的事实进行全面权衡,最终作出周详妥实的履职决定。这一点法院主要审查区政府履行职责是否全面,是否对村民的申请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比如需要审查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村务公开事项、确属村务公开的事项是否已经公开、对于未公开的确属村务公开事项的是否责令村集体进行公开等。如果没有尽到全面调查核实的义务,也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所谓“充分”,是指行政机关应充分考量其法定职责所欲追求的目的和所要保障的法益,其所采取的履职措施应具有一定的执行力和拘束力,应足以实现法律目的,应能够充分保障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也就是说,区政府履行监督职责要达到充分的程度,比如向村集体发送了责令公开书,后续要继续跟进是否公开、是否按照责令的要求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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